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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这样做!

来源:庄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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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长的小假期就要来啦,此时我虽在工作岗位上依旧勤勤恳恳,但内心早已风起云涌,一颗归家的心,早已神游千里之外~~~~
        即便如此,仍然要保持一个律师的钻研精神,不忘一个公众号编辑要时常更新公众号使命。


            2017提的最多的话题是什么?
“失信执行人曝光台”
接下来跟着来看看到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到底应该怎么做!
前言
      自《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实缴制改成认缴制后,“0元公司”的说法的确刺激了经济的增长,但也导致公司在负债后执行难上加难。
      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外承担责任。但公司成为债务人,
     当公司变成老赖,通过转移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如何发现老赖财产,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呢?
(一)强制执行阶段
1、委托律师财产调查
    申请执行人或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委托律师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差结果反馈执行法院。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证据等书证,不得保函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2、法院通过内部网络查控系统追寻被执行人财产。
穷尽调查措施:
(1)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已经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或进行“登门临柜”的方式对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和车辆等进行查询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除已查询前款信息外,还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及公安机关查询其行踪、家庭财产状况及收入来源。
(3)已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基金、理财产品及其他收益或收入
(4)已查询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
3、 法院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财产混同,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冻结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资金。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4、财产报告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法院在执行程序启动后5年内通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的。法院将认定本次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法院一般应当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决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高消费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动态管理,每6个月循环查询一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退出执行程序的案件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接网络查控系统,定期循环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票等财产进行自动查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每6个月循环查询一次,通过“点对点”系统每三个月查询一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系统自动提示预备启动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系统自动退出动态管理。


(二)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到期,部分或全部股东应当在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出资本息范围内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
2、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但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对于没有缴足出资的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提前缴足并参与公司清算。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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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庄言
  • 执业律所: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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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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